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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如何规避风险

  随着近期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部分房源的价格出现松动,这让一些观望的购房者有了出手的打算。但由于房地产交易涉及金额巨大,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失。近日,就有读者来信询问,如何才能在最有效保障自己权益的情况下,买到称心如意的房子。
  记者就这一问题咨询了汉宇地产诉讼及追佣部副经理王鸿艳。王鸿艳表示,在买房子时,首先要确定出售人必须是房屋的所有人,这一步可以由中介公司通过产权调查完成。若出售房屋的只是代理人,则应要求其提供公证委托书。如果公证委托书未能及时提供,而买房又迫在眉睫,购房者可以选择所有人出具手写委托书,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而支付的定金暂交中介公司保管的方式,在代理人出具公证委托后,由中介公司转交定金。
  其次,有购房者在购买五年内房龄的房屋时,会选择签订协议,约定五年后再交易,主要是减少税费的支出。但王鸿艳表示,并不建议购房者采取这种方式。因为一方面,上海房价变动较大,没有人能够预计到以后的房价,如果房价涨幅远远大于违约金的约定数额,很容易导致纠纷诉讼;另一方面,如果业主又与其他人签订多份类似的定金协议,一房多卖,购房者的权益也可能会受到侵害。
  最后,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必须谨慎。一方面,在签订每份协议时应该注意条款约定,尤其是在签订定金协议或买卖居间协议等文书时,必须明确交易条件,并且将其写入协议。例如,约定业主赠送全套家具,而该条款并未写到协议中或约定不明,如果实际交房时,业主不愿意再赠送家具或只愿意赠送部分家具,而购房者就很难证明双方之前有此约定,最后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另一方面,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若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但如果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若仅有部分人签定,则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购房者需注意签订文书的,应该是房屋的权利人或持有合法委托书的代理人。不过,相关法律也规定,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举例而言,若该房屋全家共有且系家庭用房,在看房期间就存在全家居住在其内的状况,那在看房的过程中,全家认可出售这个意向,且在看房的过程中就房屋的交易价格进行协商,口头协商基本一致,都可以作为认定有代理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