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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2017年2月15日
广西南宁房产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房地产登记条例》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文章来源:
广西南宁房产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律师:
韦巧练
[南宁]
广西能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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