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房产建筑工程款纠纷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5878197952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房屋拆迁

拆迁裁决是否可以不经当事人参与而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行作出

 
 
                             张翔
拆迁裁决是拆迁主管部门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拆迁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裁决时,应当安置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呢?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和安置事宜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拆迁裁决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其一是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即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拆迁主管部门必须受理,并发出书面的受理通知书。拆迁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其二是在受理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向被申请人发出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其三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因此如果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裁决不经被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参与直接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该裁决应当被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经复议程序后由复议机关决定撤销。

案例:

林某是福建省的一个被拆迁人,2004年11月,林某收到了拆迁主管部门送达的拆迁裁决书,裁决以林某拒绝拆迁为由裁决林某必须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腾房,并将房屋交拆迁人拆除,同时按照该裁决的规定领取拆迁补偿款,林某对该裁决不服,于2004年12月来京信访,并来张翔律师工作室咨询后委托承办律师代理。

经律师调查后确认该拆迁裁决是在2004年11月1日由拆迁人提出申请,11月2日即由拆迁主管部门作出拆迁裁决,拆迁主管部门未履行法定的任何通知林某的程序,也没有告知林某在拆迁裁决审理中的任何权利,没有听取林某的陈述,因此承办律师即以拆迁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法院以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虽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林某的合法权利为由判决维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拆迁裁决,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在2005年2月,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第第二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该裁决工作程序确实有瑕疵为由通知林某重新调解林某与拆迁人之间的纠纷,2005年2月23日,拆迁人与林某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拆迁协议书,随后,拆迁主管部门自行撤销了该裁决,林某遂以拆迁协议书已经签订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以本案拆迁主管部门已经撤销了房屋拆迁裁决且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拆迁协议书已经签订为由裁定准许林某撤回上诉,本案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