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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石泉砖厂地块安置房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石泉砖厂地块安置房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采空棚户区石泉砖厂安置房建设地块的拆迁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采空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
    东至原城子矿矸石山、现工人子弟小学;西至西龙门排洪沟及沟边绿化带;南至原门矿铁路专用线;北至九龙路。
    二、拆迁补偿对象
    在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公有住宅的承租人。
    三、搬迁期限
    搬迁期限为31天,自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8月5日。在搬迁期限内自行搬迁的予以奖励。
    四、拆迁工作原则
    为保障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落实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总体要求,拆迁工作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与定向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安置。
    五、关于房屋产权和面积的认定
    (一)私有房屋按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承租公有住宅房屋的,按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计算建筑面积。(已标明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面积的计算:
    有审批文件的,按文件批准的面积计算;没有审批文件的,按最高不超过宅基地面积的60%计算。
    六、货币补偿政策规定
    (一)货币补偿依据
    1.《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
    2.《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暂行)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234号);
    3.《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3]808号);
    4.《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
    (二)货币补偿款构成
    1.被拆迁房屋总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拆迁奖励、补助费
    (1)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公司按房屋所在区位、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使用性质、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的房屋评估价。
    (2)拆迁奖励、补助费: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周转补助费等。
    2.具体补偿、奖励、补助费标准
    被拆迁房屋总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拆迁奖励、补助费,其中:
    (1)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地价×k+基准房价)×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价补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基准地价:按七类地区计算每平米1080元;
    基准房价:取七类地区最高标准每平方米600元;
    k值(容积率修正系数):平房1.4,楼房1.0(现状容积率系数小于0.6,按实际系数计算)
    经计算,区位价:平房:2112元平方米;楼房:1680元平方米。
    区位价补差: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
    重置成新价:包括屋面、屋架、墙身、门窗、顶棚、地面、装修、设备、附属物等9类。价格约为400--600元平方米,以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拆迁奖励、补助费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签订拆迁协议、搬家腾空房屋并上交相关权属证明的,按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给予工程配合奖、提前搬家奖、一次性周转补助费
    工程配合奖:80000元。
    提前搬家奖:15000元。
    但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自行搬迁的,不再享受工程配合奖和提前搬家奖。
    周转补助费标准(按安置房面积分别计算):
    4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12000元;
    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户18000元;
    6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每户22000元。
    搬家补助费(自行搬家):每建筑平方米15元。
    移机费:电话移机费235元部;空调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300元户;热水器300元台,宽带350元户。
    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具有有效经营执照的营业房屋,根据营业面积,800元平方米。
    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原住房的低保户和残疾人给予补助:
    低保户补助:5000元人(以低保证为依据)
    残疾人补助对无工资收入或退休金的残疾人,以残疾证为依据,每人补助8000元。
    七、安置政策规定
    为妥善解决被拆迁人安置问题,政府提供政策性保障用房。
    (一)购买安置房面积标准: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公式:应安置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33+20平方米
    应安置面积在4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一居一套;面积为40平方米左右;
    应安置面积在40平方米(不含)以上6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两居一套,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
    应安置面积在60平方米(不含)以上80平方米(含)以下的安置三居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左右;
    应安置面积在80平方米(不含)以上的,按以上面积标准计算,可分套安置,但安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应安置面积的20(含)平方米。
    (二)购买安置房的原则和优惠政策:
    1.安置房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价格按有关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
    设定标准层价格,其他楼层价格按系数调整。
    2.安置房地点:石泉砖厂地块、永定地区。
    3.被拆迁人放弃安置房的,按放弃的应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0元。
    4.安置房的优惠指标,不得转让。
    5.安置房的选定将按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分段、分批次进行,具体方法另定。
    6.安置协议为被拆迁人选购安置房的凭证,安置房源由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提供。
    八、2009年2月5日后房屋产权分户的拆迁补偿
    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1号通告》规定的时间(2009年2月5日24时)以后,办理房屋产权分割的被拆迁人,不计发工程配合奖,不提供安置房。
    九、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房屋的拆迁
    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外的,由拆迁人负责通知该房屋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其代理人、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属于无人居住房屋或被拆迁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负责通知或在《北京日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
    房屋搬迁期限届满,仍无法通知所有人的私有房屋,拆迁人依法做好被拆房屋的勘查记录并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提出临时安置方案,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拆迁主管部门保存后,可先行拆迁腾地。
    十、集体土地范围内住宅拆迁
    集体土地范围内住宅拆迁,如通过购买定向安置房进行安置的,补偿、补助、安置标准参照本方案执行。通过划定宅基地、村民建房方式进行安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龙泉镇政府制定,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一、安置房屋产权管理
    安置房的产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十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方案由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拆迁工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三日
    【博主名词解释】
    1、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的楼面地价水平;
    2、基准房价,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区域内,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建设综合成本和被拆迁房屋平均重置成新价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