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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售后包租”产生的纠纷

 (一)案情回放    2005年7月13日,徐小姐受某“售后包租,高额稳定回报”广告的吸引,与开发商就某国际广场商铺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商铺价款为人民币164万元,交房日期为2005年8月1日。签署商铺购销合同的同时,根据开发商的要求,徐小姐与开发商的关联单位某中介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徐小姐委托该中介公司将所购买商铺出租,租期为两年,租赁期满可续租,租金标准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标准,前两年的租金直接冲抵房款。后来,交房日期已逾近7个月,但该国际广场还不见完工的迹象,且部分工人已撤走,徐小姐一下子慌了。找开发商,开发商说他们只负责售楼;找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说等到交房后再谈出租的事。(二)购房小贴士    所谓“售后包租”,就是开发商售房给购房者,但购房者并不实际使用该房,而是与开发商或中介机构签订包租协议,或以包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房款,或收取一定租金回报。   “售后包租”暗藏法律风险,比如售价虚高、回报落空问题、资金挪用问题,另外还有经营风险等问题。   售后包租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业主在投资之前,应当调查所要投资购买的楼盘所处位置、有否升值潜力,开发商的资信能力、声誉,承租人或受托包租人的履约能力、声誉等。在签约时,要将开发商、中介公司的承诺载入合同条款。特别是在与中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或委托租赁合同时,不但要明确租金、租期、租金的交付方式等事项,更重要的是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违约责任。    最后,应当让开发商成为租赁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担保人。开发商之所以推出“售后包租”的销售模式,主要是为了解决其资金困难。而现在采取的由中介公司等第三人承租或受托包租的方式,业主付清房款后,便与开发商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无论如何,开发商皆坐收渔利。因此,合同中应约定,一旦中介公司或租赁公司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开发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